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
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落实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和非郑户籍人才购房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政策
(一)适用对象
新引进落户、我市户籍未迁出户口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
(二)政策待遇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10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本科毕业生每人2万元。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
1.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5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不设年龄限制。
2.教育部等部委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世界大学排名前500位院校(以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每年公布的名单及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为准)的本科毕业生(不含上述高校中招生分数低于本校统一录取分数线的其他校区,或分校、网络学院、独立学院以及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毕业生)。
3.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并在毕业3年内落户我市。
4.在我市首次购买住房,且购房合同已完成备案,并按规定纳税,取得完税凭证。
(四)办理程序
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及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将《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购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管部门。在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购房的,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工作由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2.审核。各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购房是否属于首次购房进行核对后,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是否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名单之中进行核对。完成两项核对后,将补贴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
3.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通过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各区域拟补贴资金计划表等材料提交市政府,由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向各区域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各受理单位每季度集中将购房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申报资料
申请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3.本科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4.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完税凭证。
(六)有关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合同,购房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
3.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如果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该先行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4.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时,按照“就高”和一次性原则,已领取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的人才安居补贴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
5.所购买的房屋执行郑州市限售政策,即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
第三条 非郑州户籍人才购房政策
(一)适用对象
在郑工作并拥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以上的非郑户籍人才,在郑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宅。
(二)政策待遇
对上述对象在郑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宅的,在限购审查时只审查学历、职称和教育、人社部门的认定证明,以及购房人就业状况,不再审核社保和个税证明的缴纳期限。
(三)办理条件
1.拥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高级技师)职称以上职称;
2.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郑初始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3.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宅。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非郑州户籍人才安居购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开发商或经纪机构按照原限购审核程序办理,并将上述材料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存入档案,房管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进行核查。
本事项属于随到随办事项,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随时办理,各级房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申报资料
1.非郑州户籍人才安居购房申请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3.毕业证、职称证以及教育、人社等部门的认定结果;
4.在郑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单位证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有关事项
1.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购房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人才本人。
2.依据本办法规定,只是在限购审核时不再审核社保和个税证明的缴纳期限,仍受其他限购、限售等调控政策的约束。
第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